全市各旅游行業經營者及各網絡平臺經營者: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旅游行業價格秩序,現結合全市旅游市場價格現場檢查巡查情況及《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就相關政策提醒告誡如下:
一、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根據商品和服務、行業、區域等特點,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
二、經營者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
三、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發生變動時,經營者應當及時調整相應標價。
四、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五、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進行價格比較的,標明的被比較價格信息應當真實準確。經營者未標明被比較價格的詳細信息的,被比較價格應當不高于該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進行價格比較前七日內的最低成交價格;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應當不高于本次價格比較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
六、經營者沒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價、減價前臨時顯著提高標示價格并作為折價、減價計算基準。經營者不得采用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價格,作為折價、減價的計算基準或者被比較價格。
七、經營者不得實施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等價格欺詐行為。
八、經營者在網絡交易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不得低于在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公布的促銷活動范圍、規則與實際促銷活動范圍、規則需保持一致。
自本提醒告誡函發布之日起,望全市各旅游行業經營者及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迅速開展自查自糾,切實規范線上及線下明碼標價。全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持續做好旅游市場價格秩序檢查巡查,對經提醒告誡后仍未整改的經營者,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嚴厲查處,并公開曝光。
張家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1日